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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禁止已繳未繳社股金額與債務債權之抵銷)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 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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