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
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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