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經營業務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除應 督飭改善或糾正外,得呈報省合作主管機關及省財政廳之核示,予以適 當之處置,如遇特殊緊急情形,不及請示時,並得先為緊急處置: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業務經營不善,信用難於維持者。 三、繼續經營顯有重大困難者。 四、有妨礙社會公益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