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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提請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由監理會 於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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