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提請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由監理會
於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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