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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承受重載之樓地板,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 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 活載重。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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