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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有本條例 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 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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