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有本條例
  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
  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