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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乙款。適用於商船之規則 一、外國船舶僅在領海通過者,不得向其徵收任何費用。 二、向通過領海之外國船舶徵收費用應僅以船舶受有特定服務須為償付 之情形為限。徵收此項費用不得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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