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教育,規定如下:
一、上校晉少將: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
    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教授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
          試二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
          書;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
          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
          法官任用條件。
二、上尉晉少校: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
    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擔任軍醫專長職務者,取得軍醫職類之專業證書。
    (二)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
          法官任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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