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與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
之公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
官;經核定後,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
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
前項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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