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包括國防部、聯勤總
  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
  之總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
  報,但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
  部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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