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包括國防部、聯勤總 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 之總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 報,但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 部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