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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軍用廣播電台頻率開放範圍除作戰任務不受限制外,調幅以中頻、高頻為 限,調頻以特高頻為限,並須以「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 則」內規定之範圍申請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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