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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 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 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 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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