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 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