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劇院、電影、廣播或電視藝人及音樂家等表演人、或運動員,於他
      方締約國從事個人活動而取得之所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不受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二、表演人或運動員以該身分從事個人活動之所得如不歸屬該表演人或
      運動員本人而歸屬其他人者,該活動舉行地之締約國得對該項所得
      課稅,不受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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