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輔導學校與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一日終止;尚未完成資 遣程序之教職員工,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停辦日予以資遣,並依前條第一項 規定發給資遣慰助金,不適用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校內有關資遣程 序規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聘任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五人,其工作內容、薪資及 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法人與當事人另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