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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代檢機構應使代行檢查員於施行檢查前,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設備概況, 既往檢查情形、相關法令規定,準備必要資料及檢查儀器、工作服與個人 防護器等,並注意檢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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