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戶需暫停全部用電時,應向本公司提出暫停用電申請,並繳清電費,由
本公司停止供電。
用電現場實際用電人申請暫停全部用電,除須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登記
單亦應由原用戶簽章;如無法取得原用戶簽章時,應以書面說明無法取得
簽章理由,並切結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擔申請復電費用及對暫停全部用電
對原用戶所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後,予以受理。
用戶申請暫停全部用電,非本公司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本公司得
不停止供電,惟本公司應將原因告知用戶;用戶申請暫停全部用電後,對
非可歸責其原因所發生之各項費用,不負繳付之責任。
用戶於暫停全部用電之二年內,得申請恢復供電;逾二年應按新設用電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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