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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出進口廠商自核准登記之次年起計算其出進口實績,凡一年無出進口實 績者,註銷其登記。其出進口實績以海關通關資料為準。 經註銷出進口廠商登記者,一年內不受理其出進口廠商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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