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執行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
組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
項管制考核,經其主管中央執行機關彙送本小組審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