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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 組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 項管制考核,經其主管中央執行機關彙送本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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