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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 一、每日自動檢查。 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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