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
一、每日自動檢查。
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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