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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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