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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並依法分別兼受上 級人事、主計、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 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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