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
各課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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