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二、縣(市)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前項分擔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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