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航)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
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
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主管機關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
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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