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對於處理國際進口包裹之其他事項,未經明定於本辦法者,其屬於郵政
  事務者仍按郵章處理之,其屬於海關事務者,按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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