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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後,除事先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任意拆遷 、停止經營、轉讓股權或變更名稱或負責人。其因機件損壞必須暫停轉 播時,亦應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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