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裝卸原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木裝卸前,委託人應提供尺碼清單、裝載圖及船舶吃水報告。
  二、浮木紮排及木排在港內拖運,依商港管理機關有關港區水域情況之
      規定。
  三、原木卸載作業,委託人應作成記錄,按日列表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
      。
  四、原木裝卸前,委託人應備妥潛水人員及設備在現場候用,遇有落海
      者,應立即打撈,未撈獲者,應填表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由商港
      管理機關撈獲者,打撈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五、卸碼頭之原木,因裝運卡車不足未能及時運出,棧埠作業機構認有
      妨礙工作進行時,應暫時停工,得視作業狀況將留置碼頭之原木移
      往後線,再繼續卸載,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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