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
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補送,屆期未補送
者,視同無營業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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