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設辦事處,
每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簡派;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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