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
  ,得推派人選擔任其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如有變更
  ,應於五日內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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