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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各機關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委託從事專案研究而需聘用或約偏之 人員,於該項計畫或研究結束時,應即解聘僱。 前項之專案計畫或研究,以三年為限,因業務需要逾越三年者,應送立 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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