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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對映演場所實施檢查;映演業者之配合義務)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 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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