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
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許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