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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醫療、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之有關事項。 二、門診醫療諮詢服務有關事項。 三、轉診作業之有關事項。 四、護理科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護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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