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用於製造、加工、包裝、儲存之設備及器具應定期清潔及保養,並應制訂
書面作業程序、切實施行,以免功能不良或肇致污染。
無菌作業場所之設備及器具,其材質應易於清洗、乾燥及消毒滅菌,並應
定期清洗、消毒滅菌及維護,以免影響無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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