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屠體、內臟應予稽留,並將之
  撤離屠宰線,未撤離者應判定不合格:
  一、家禽屠體及其內臟經過獸醫檢查站時,內臟不明原因之缺失或不全
      、內臟未取出或未將內臟妥予排列者。
  二、經屠後檢查認為須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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