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建構完備之管理機
制者,本會得同意於一定期間內,逕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辦理讓與、終
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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