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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