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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檢疫後之文件發給)
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 不得輸入;符合 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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