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
不得輸入;符合  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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