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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漁業人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傷亡: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依乘客定額加船員人數,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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