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
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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