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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已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型式驗證實施標準時, 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後之標準,申請 換發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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