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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雇主通知勞保局之義務)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 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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