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審查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後,得
予公開之資訊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危害分類及標示。
三、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
四、毒理資訊。
五、安全使用資訊。
六、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
    訊。
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
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
三、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
四、新化學物質之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