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用規定答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試卷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不正確,致不能從標準答案模孔評分,或一題有二個
      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給分。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或以文字作答者,該題不給分。
  四、另有其他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應視情節輕重,報請業務
      單位主管或試務主任核定,扣該科測試試卷成績二十分或全部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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