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
      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
      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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