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
  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