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68
人,瀏覽人次:
90252102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 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