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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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