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如下:
  一、業務及帳務之稽核
  二、資產負債之稽核。
  三、契約、單據、規章及表報之稽核。
  四、庫存及保管品之盤查。
  五、內部舞弊之調查。
  六、對金融檢查所列缺失意見改善情形及主管機關命令改正事項之追蹤
      查核。
  七、職務交接時移交清冊之查核。
  八、自行查核之規劃、監督、考核及自行查核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
      查核。
  九、營繕工程及大額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議價、比價、投標、決
      標之監驗調查。
  十、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之稽核。
  十一、對涉嫌業務上違法人員移送法辦與訴追求償及財產保全之追蹤督
        導。
  十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前項第十款有關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依照中央主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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