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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受任人應與客戶個別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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